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1-1提供資訊之義務

快速跳轉
  1. 1.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補助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義務,機關取得後須遵守個資法並辦理資安稽核。

Q · 申請身心障礙補助,承辦員要我自己去調國稅局資料,合理嗎?

未必,本條授權機關自行調資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1第一項,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業務,得直接洽請國稅局、戶政、健保等機關提供必要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換言之許多文件機關本來就能自行調取。但本條給的是「權限」而非「強制機關一律自調」,若該文件確為核定補助所必要,機關仍可要求申請人補件。第二項同時要求機關就取得之資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守個資法。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申請補助時要交一堆證明文件?所得稅資料、戶籍、財產清單、健保紀錄、銀行帳戶...政府明明都有這些資料,為什麼還要你自己跑來跑去蓋章?這條法律就是為了解決這件事。它授權主管機關向其他機關(稅務、戶政、健保、銀行)直接調資料,被請求的單位「有配合提供」的義務,不是「可以選擇要不要給」。對你的意義是:未來申請補助,理論上你不用再自己跑那麼多窗口。但這條法律的另一面同樣重要:政府拿到這些資料後,要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做資安稽核,並遵守個資法。換句話說,方便了你,但也擴大了政府對你資料的存取權,這是一個取捨。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1為跨機關資料調取與資安義務之雙重規範: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業務,洽請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必要資料之權限,並課受請求者配合提供之義務;第二項要求機關就所取得資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補助時,承辦員要我提供國稅局所得清單,可以拒絕嗎?

你可以詢問依本法第71條之1機關能否直接洽請國稅局提供,實務上承辦員常因此改為自行調取或減少要求。但本條給的是權限而非強制機關一律自調,若該文件確為核定補助必要,仍須提供。

Q2政府機關拿了我的資料後,會被怎麼保護?

第二項要求機關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守個資法。若外洩造成損害,依個資法第29條可請求每人每事件500元至2萬元,最高總額2億元,機關須證明自己無過失。

Q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1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為辦理身障補助洽請其他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並課資安與個資義務的雙面條文,是免附證明便民政策的法源之一。

Q4第一項的資料調取權和第二項的義務差在哪?

第一項給機關向外調資料的權限與受請求者的配合義務;第二項課機關取得後的善良管理人注意、資安稽核與個資法遵守義務。

Q5什麼叫『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被主管機關洽請的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在辦理補助業務所需範圍內,有法定義務提供資料,不能任意拒絕。

Q6本條的『個人』也包含社工或代理人嗎?

包含。經手過相關資料的社工、看護或代理申請人同樣負配合提供義務,不能以隱私為由一概拒絕。

Q7申請補助怎麼主張機關應自己調資料?

臨櫃時引用本條第一項,詢問所需文件機關能否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實務上常因此減少要求。

Q8懷疑個資被超目的使用怎麼救濟?

向機關政風單位或個資主管機關申訴;造成損害可依個資法第29條請求賠償。

Q9個資外洩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個資法第29條,每人每事件500元至2萬元,同一原因事實最高總額2億元。

Q10怎麼證明機關有疏失?

重點是機關是否盡資安稽核與善良管理人義務;舉證部分倒置,機關須證明自己無過失。

Q11本條 vs 一般個資法調資料差在哪?

本條是身障補助專屬的特別法源並課配合義務,個資法是一般性框架;本條第二項又把個資法整個綁進來。

Q12機關可以拿這條調任何資料嗎?

不行,僅限『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超出範圍即無法源、屬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規範對象主管機關的調資料權限主管機關的資安與個資義務
效果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義務違反個資法即違反本條
對民眾意義少跑窗口、免附證明個資流動性提高、受個資法保護

first_paragraph

規範對象
主管機關的調資料權限
效果
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義務
對民眾意義
少跑窗口、免附證明

second_paragraph

規範對象
主管機關的資安與個資義務
效果
違反個資法即違反本條
對民眾意義
個資流動性提高、受個資法保護

立法沿革 1

(1041201 增訂)

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身心障礙者實務補助審核作業繁複,民眾申請時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亦有不利影響。   三、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利辦理補助業務申請及核定,爰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等規定,新增本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負擔。

(10412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身心障礙者實務補助審核作業繁複,民眾申請時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亦有不利影響。   三、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利辦理補助業務申請及核定,爰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等規定,新增本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1 條規定:「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