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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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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9 條
(緊急安置費用之償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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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
催告
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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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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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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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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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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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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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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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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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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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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