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期間費用由「行為人」支付,主管機關可先墊付,催告10至30日未償還即移送強制執行。
Q · 政府緊急安置我失能的家人,這筆錢要我付嗎?
要。費用由被認定為「行為人」者支付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9條,緊急安置期間的必要費用由第78條第一項的「行為人」支付,也就是造成身心障礙者陷入危急情況的人——很常就是疏於照顧的家屬。主管機關可先行墊付救人,事後檢具憑證以書面定10日以上30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逾期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點在於:政府接手安置不等於免費,「救人」與「買單」是兩件事。
很多家屬覺得,把失能長輩交給政府機構照顧就是『終於解脫』。但有一條法律會把這份解脫變成一張正式帳單。當你的家人因為被疏忽、虐待或棄養(依第75條情形)陷入危急,由政府緊急安置(依第78條),第79條規定:這筆費用由『造成情況危急的那個人』支付。注意,這個『行為人』很常就是家屬自己。政府不會等你慢慢消化。它可以先墊錢救人,事後寄催告書給你,10到30天內償還,否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意思是你的薪水、存款、不動產都可能被扣押。而且這走的是行政強制執行,比一般民事訴訟快得多,你連『慢慢拖』的空間都沒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9條為緊急安置的費用負擔規範,確立三項機制:一、緊急安置得委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二、安置期間必要費用由第78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必要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後請求償還;三、經書面催告10至30日仍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構成民法扶養義務之外的行政追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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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行為人」不只指動手打人的,也包括長期疏忽、棄養、明知家人有危險卻置之不理的人,重點是「應為而不為」。但「能力不足」不等於「行為人」:若你顧不來但有積極尋求協助(聯繫機構、申請長照、找家屬輪班),就不易被認定;若直接放棄不管,風險很高。內行人提示:平常就要保留尋求協助的所有紀錄,這是日後爭執你不是行為人的關鍵證據。
視機構等級與安置期間,每月費用常從數萬元起跳,加上後續繼續安置累積金額可觀。付不起可在催告期內主動聯繫主管機關協商分期或申請費用減免。內行人提示:催告期是黃金談判窗口,一旦進入強制執行,分期方案由執行機關裁量,議價空間幾乎歸零,寧可在催告期內勉強答應分期,也別硬撐到強制執行階段。
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手段包括扣押薪資(不超過薪資三分之一)、查封不動產、凍結存款、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比民事執行更迅速主動,執行署有權調閱稅務、勞健保、不動產登記資料定位財產。內行人提示:「沒錢就沒辦法執行」在行政執行體系裡不成立,逃避只會讓利息與執行費用越累積越多。
由第78條第一項的「行為人」支付,常是疏於照顧的家屬本人,不是全體家屬平均分攤,也不是政府買單。
造成身心障礙者陷入危急情況者,不只動手加害,連長期疏忽、棄養、應為而不為都可能被認定。
依第78條由主管機關啟動緊急安置,本條規定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費用由主管機關支付或先行墊付。
主管機關先墊錢救人,事後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回頭向行為人請求償還的代墊追償機制。
先確認自己是否真為「行為人」,保留尋求協助的證據,並在10至30日催告期內主動協商分期或減免。
在催告期內主動聯繫主管機關(社會局)提出分期或費用減免申請,催告期是議價的黃金窗口。
收到追費通知立刻提出書面異議釐清責任歸屬並附反證,沉默可能被視為承認,事後翻案成本加倍。
視機構等級與安置期間,每月常從數萬元起跳,緊急安置加後續繼續安置累積金額可觀,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行政執行不必先打官司、更快更主動,執行署可逕行調閱稅務勞健保不動產資料定位財產;民事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_execution | civil_litigation |
|---|---|---|
| 啟動方式 | 主管機關催告逾期後直接移送,無須先打官司 | 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勝訴判決或本票裁定) |
| 速度 | 快,省去訴訟審理期 | 慢,常需數月至數年 |
| 財產調查 | 行政執行署可主動調閱稅務、勞健保、不動產登記 | 須聲請法院調查或自行查報財產 |
| 扣薪上限 | 依強制執行法不超過薪資三分之一 | 同上限 |
| 時效 | 行政執行請求權時效一般為5年 | 依請求權性質適用民法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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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負有照顧身心障礙者責任之人,利用緊急安置規定,轉嫁照顧責任,於第一項規定上開安置期間所需之必要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以符公平正義原則。所稱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包含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醫療、護理及復健機構等。 三、對於行為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明定政府代墊及求償責任,減輕照顧機構風險,爰訂定第二項。 四、基於各地方政府執行保護業務時,要求償還代墊費用依民事訴訟程序經常纏訟多年,所耗費行政成本極高,並為避免遭惡意拒絕支付安置費用之情況日益增加,參考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體例,爰增列第三項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緊急安置所支付之費用,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負有照顧身心障礙者責任之人,利用緊急安置規定,轉嫁照顧責任,於第一項規定上開安置期間所需之必要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以符公平正義原則。所稱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包含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醫療、護理及復健機構等。 三、對於行為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明定政府代墊及求償責任,減輕照顧機構風險,爰訂定第二項。 四、基於各地方政府執行保護業務時,要求償還代墊費用依民事訴訟程序經常纏訟多年,所耗費行政成本極高,並為避免遭惡意拒絕支付安置費用之情況日益增加,參考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第四十條體例,爰增列第三項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緊急安置所支付之費用,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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