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3條的規定如下: 1.第一項規定要求綜合設立第二類型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a. 機構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隔間。根據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工作人員和設施應分別進行安排。 b. 若機構未劃分區域使用,或無固定隔間,則應按照較高標準的規定進行工作人員和設施的安排。 2.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對於不同類型的機構所設置的規模,應按照各類型的標準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如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05&FLNO=6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54&FLNO=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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