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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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取具健康檢查證明書;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障礙者團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從事按摩業者取具健康檢查證明書。 前項健康檢查證明書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於每年四、五月抽查,如發現有前條情事者,即應輔導其就醫,俟經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證明治療痊癒後,方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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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按摩業者在每年三月底前應取具健康檢查證明書,該證明書可以在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的私立醫院取得。此外,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的視覺障礙者團體應該積極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他們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書。 健康檢查證明書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在每年四、五月進行抽查。如果發現按摩業者未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書,主管機關應該提供協助,要求其就醫治療。只有經公立醫療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的私立醫院證明痊癒後,按摩業者才能繼續執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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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