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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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按摩業者應先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或由按摩業職業工會代轉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之按摩技術士證。 三、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書。四、本人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前項申請在尚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障礙者團體提出。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視覺障礙者,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摩工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並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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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需先取得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申請時需準備申請書、按摩技術士證、健康檢查證明書及照片等文件。如果尚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可以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的視覺障礙者團體提出申請。一旦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遺失或損壞,可以根據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如果視覺障礙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許可證而從事按摩工作,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並限期要求其進行申請手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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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