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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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執業所在地時,應依前條規定向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並繳銷原執業許可證;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許可處分,並註銷原執業許可證。 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發證時,應副知其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按摩業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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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執業所在地時,應向新執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同時需要交回原執業許可證。原執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應當廢止原許可處分並註銷原執業許可證。 具體而言,當按摩業者需要變更其業務所在地時,他們必須向新的行政區域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以核實其按摩技術士的資格。同時,按摩業者需要將原先獲得的執業許可證返還給原始的主管機關。一旦新執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核發了新的許可證,他們也需要告知原先主管機關的相關資訊,同時也要通知當地的按摩業職工會。 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按摩業者在改變業務所在地時能夠正確地向新的主管機關申請相應的執業許可證,同時也保障了原先主管機關能夠及時作出相關的處理。這樣可以確保按摩業者的合法性和業務轉移的流暢度。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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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