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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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條第1項,當一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過評鑑後被評為優等或甲等等級,主辦評鑑機關應該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牌。此外,該機構還有資格獲得獎勵金。另外,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果被評鑑為優等等級,各級主管機關應該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2. 根據同條第2項,前述提到的獎勵金應專作用於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同時,機構應詳細列帳,明確記錄該獎勵金的支出和用途。 以上答案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為參考資料,該法規提供了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進行評鑑的規範和獎勵機制。其中,評鑑結果分為優等或甲等等級,並透過公開表揚、發放獎牌以及提供獎勵金的方式,以鼓勵機構在身心障礙福利業務方面的優秀表現。同時,該法規也強調獎勵金應專作用於相關的福利業務和設施發展,并需要詳細記錄用途和支出情況。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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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