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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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 2.主辦評鑑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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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第 9 條規定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的等第。根據該條的規定,評鑑結果將分為五個等第,分別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此外,主辦評鑑機關還應該公告評鑑結果。根據這些規定,輔導機構將根據評鑑的等第來獲得相應的獎勵或評鑑結果。具體的詳細資料、範例和最新資料可參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9 條的相關文件和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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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