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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2. 主辦評鑑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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