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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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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受評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評鑑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 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 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止,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2. 2.依前條規定經主辦評鑑機關發獎牌或獎勵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主辦評鑑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繳回所領取之獎牌、獎勵金;屆期不繳回者,主辦評鑑機關應公告註銷獎牌,其獎勵金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1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第1項規定了以下撤銷或廢止評鑑結果的情形: 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 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止,經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2項規定了在第1項的撤銷或廢止下,評鑑機關需通知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的獎牌和獎勵金。若逾期不繳回,評鑑機關將公告註銷獎牌,並根據法律移送行政執行程序處理獎勵金。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若評鑑機關發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評鑑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主辦評鑑機關有權撤銷該機構的評鑑結果並要求其重新接受評鑑。同樣,如果評鑑機關發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期間內,違反相關法規,主辦評鑑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 根據第2項規定,主辦評鑑機關在撤銷或廢止評鑑結果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要求其在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的獎牌和獎勵金。如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逾期未繳回,評鑑機關將公告註銷獎牌,並將獎勵金移送行政執行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以最新資料提供了相關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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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0-1 條規定:「接受評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評鑑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