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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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1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第1項規定了以下撤銷或廢止評鑑結果的情形: 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 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止,經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2項規定了在第1項的撤銷或廢止下,評鑑機關需通知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的獎牌和獎勵金。若逾期不繳回,評鑑機關將公告註銷獎牌,並根據法律移送行政執行程序處理獎勵金。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若評鑑機關發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評鑑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主辦評鑑機關有權撤銷該機構的評鑑結果並要求其重新接受評鑑。同樣,如果評鑑機關發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期間內,違反相關法規,主辦評鑑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 根據第2項規定,主辦評鑑機關在撤銷或廢止評鑑結果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要求其在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的獎牌和獎勵金。如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逾期未繳回,評鑑機關將公告註銷獎牌,並將獎勵金移送行政執行程序進行處理。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以最新資料提供了相關例子。
- 福利機構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註銷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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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