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2. 2.前項機構改善期限屆至後,由主辦評鑑機關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複評者,視為屆期仍未改善,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3. 3.複評之實施,應依第一次評鑑之流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標及等第基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如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主管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首先,禁止該機構新收身心障礙者。其次,要求該機構提交改善計畫書,在限期六個月內進行改善。 當改善期限屆至後,由主辦評鑑機關進行複評。如果複評結果仍然列為丙等以下,或者因為可以歸責於該機構的原因未能按時完成複評,則視為沒有改善,主管機關將根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複評的實施應遵循第一次評鑑的流程、方式、評鑑項目和指標,以及等級基準。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