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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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2條規定了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行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時,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和查核的措施,並要求每月至少辦理一次輔導。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委派相關機關、學校或團體來進行輔導工作。此外,根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復業的情況,主管機關應進行不定期的輔導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持續進行一年的追蹤輔導。這些措施旨在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改善其評鑑成績和提高其服務品質。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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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