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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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有未達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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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私人或團體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次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這裡的「前條」指的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其規定了申請被駁回的情形,例如申請文件不齊全、有虛偽事實等。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未達乙等以上。這裡的「機構評鑑」是指對該機構進行的營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等級,乙等為合格等級。如果申請者的現有機構評鑑成績未達乙等以上,則申請可能被駁回。 最新資料來源: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内政部令), 第24條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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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