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前,不得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這意味著在尚未取得許可之前,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執行與該機構業務相關的活動,並且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對外事務洽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合法獲得許可之前不得開展業務,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90091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