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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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駁回其申請: 1.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2. 不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的相關規定。 3.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有違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的相關規定,未按規定限期改善完竣。 4.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所營運的其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曾違反相關規定,且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不滿兩年。 5.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曾違反相關規定,且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不滿兩年。 第二項則指負責人變更及復業申請案件也適用前述規定。 然而,依照最新資料,沒有找到與這個法令相關的具體案例。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2 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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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