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之日前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機構內現有之身心障礙者、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函敘明,負責人申請復業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
- 2.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 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許可。
- 4.前項復業申請,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許可。
- 5.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屆滿逾六個月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不予許可時,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外,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以下為各款的解釋: 1. 當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時,必須在停業前的十五天內提交申請書給主管機關,並說明停業的理由、安置計畫、停業起訖日期等。主管機關在核准申請後,會在許可函中說明,在負責人申請復業時,必須符合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進行實地勘查以確認設備、設施和工作人員的情況。 2. 在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停業期間,必須在期限屆滿前的十五天內提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一年。 3. 當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停業期限屆滿後,必須在十五天內提交申請書給主管機關,以申請復業許可。 4. 主管機關在處理復業申請時,應該會與相關機關一同進行實地勘查,以確認設備、設施和工作人員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只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復業許可。 5. 如果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屆滿後超過六個月仍未申請復業,或是申請復業被拒絕,主管機關除了根據本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外,還可以廢止該機構的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 「社會福利領域法令全書【增修訂版】」,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社福相關法律改革協會,2021年12月。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