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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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設立許可和籌設許可案件的程序和時間限制。根據該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人備齊第5條和第6條的要求文件後的一個月內,與相關機關一起實地勘查申請人的設備和設施。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人備齊前一條要求的文件後的三個月內,與相關機關完成審核。然後,根據第3項,如果申請許可案件需要補正,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參考資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77年5月17日福利部令第774417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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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