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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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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須檢附之文件。
  2. 2.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三年。
  3. 3.第一項籌設許可,於有效期限屆滿,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失其效力。
  4. 4.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本條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於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的私人或團體來說,若用地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及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1. 基本資料:包括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2. 財團法人設立文件:如果是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要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3. 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包括機構的業務範圍、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以及預定的營運日期。 4. 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的概算。 5. 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包括主管及工作人員的人數、進用資格、工作內容以及行政管理等事項。 6.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示,標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以及總面積。 7.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如果土地所有權不屬於申請者,需要檢附公證的六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且不得在有效期前隨意終止契約。使用同意書的申請者,還需要辦理相同期間的地上權設定登記。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此外,第2項規定了籌設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若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一次,期限為三年。第3項則規定,若有效期限屆滿後,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則許可失效。第4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在本條同樣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計劃申請設立一所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但用地未能符合當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他們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他們需要提交一個申請書以及份數為五份的文件,包括機構的基本資料、財團法人設立文件(如果有)、機構的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建築物的位置圖及平面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如果他們的申請獲得批准,籌設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三年,但可根據特殊情況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也是三年。然而,如果在這個有效期限屆滿後,用地仍然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則許可將失效。 以上所述為該法規的逐條解釋,參考自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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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