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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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營運要求和管理措施。 根據該條第1項,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獲得許可設立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該機構的設立許可將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根據該條第2項,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根據資料簡述,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要在獲得許可設立後三年內開始運作,如果未能開始運作,該許可將被廢止並註銷。此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須自行營運,不能將業務內容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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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