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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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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2. 2.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營運要求和管理措施。 根據該條第1項,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獲得許可設立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該機構的設立許可將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根據該條第2項,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根據資料簡述,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需要在獲得許可設立後三年內開始運作,如果未能開始運作,該許可將被廢止並註銷。此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須自行營運,不能將業務內容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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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