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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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2.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案件者,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 3.申請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人相同。 二、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同樓層者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者;位於不同幢建築物,同一宗土地之地面層。 三、設立之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未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為原則。
- 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並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 5.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負責人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 6.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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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表示,當私人或團體計畫要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時,需要在預定日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書,該申請書應詳述申請的理由、現有身心障礙者的安置計畫,以及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的相關事項。這些申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2. 第二項規定表示,當申請涉及到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時,需要提供第五條所定文件。主管機關需要在受理申請後的一個月內根據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3. 第三項規定提出了擴充業務規模的申請應該符合的規定,包括:(一)負責人相同。(二)機構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的同樓層,或者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的不同樓層;或者位於不同幢建築物但是同一宗土地的地面層。(三)設立的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不能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 4. 第四項規定表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根據第一項許可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需要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和設施,并且符合規定才能開始營運。 5. 第五項規定表示,如果未經申請或已經申請但尚未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營運的情況下擅自營運,將根據該法第九十四條進行處理。 6. 第六項規定表示,如果遷移的情況跨越了原許可主管機關的行政區域,需要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原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原設立許可並註銷設立許可證書。 以上解釋的來源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本身。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法規
- 核名詞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條文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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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