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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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能會面臨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時,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這表示如果機構在申請許可時提供虛假資訊或文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2. 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這表示如果機構將部分或全部業務交給其他人或機構經營,並收受對價,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3. 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這表示如果該機構的法人或團體經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當主管機關依第19條的規定撤銷或廢止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時,也應該同時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對價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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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