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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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歇業或解散前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內容應包括歇業或解散的理由、機構內現有身心障礙者的安置計畫及日期。 2. 如果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主管機關除了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9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還應當廢止該機構的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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