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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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時,該機構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如果機構未繳回許可證書,主管機關應將其許可證書註銷。如果這個機構是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還應通知法院。 根據參考資料,可舉例說明這個條文的應用情境。假設某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相關法規或規章,主管機關決定撤銷該機構的設立許可。根據法律規定,該機構應繳回其設立許可證書。如果該機構不遵守,主管機關可以將其許可證書註銷。如果該機構是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還應通知法院,以便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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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