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該條款包含了以下規定: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的業務計畫書、年度預算書和工作人員名冊,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2.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的業務執行書、年度決算和人事概況,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3. 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免除遵守前兩項規定,但是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視需要要求負責人辦理報備。 4. 如果該機構是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還應另行檢具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以及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舉例來說,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A在2023年11月底前應該提交2024年的業務計畫書、年度預算書和工作人員名冊給主管機關審查。同時,在2024年5月底前,該機構應提交2023年的業務執行書、年度決算和人事概況。若該機構被視為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他們可以免除這些報備要求,但是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辦理報備。 此外,如果該機構是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除了上述文件外,他們還需要提交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以及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