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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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這條法規主要有兩個內容: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財務、會計和人事應該獨立執行。這意味著該機構的財務、會計和人事管理不能和其他機構混合,需要獨立運作。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須將財務、會計和人事的管理作業與其它組織或團體區分開來。 2. 法人或團體的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不能同時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的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這表示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等在法人或團體的職位和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職位不能兼任,需要保持獨立。這是為了確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管理团队能夠獨立、專注地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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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