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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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這項規定指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須建立適當的會計制度。根據規定,當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時,機構必須使用票據來支付。而當年度決算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時,該機構必須由會計師進行簽證。此外,該機構接受的捐贈款項也需要定期公告,以維護透明度和公信力。 參考資料: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2.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這項規定明確了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會計基礎,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然而,在平常情況下,機構也可以按照現金的收付制度進行處理。在年終結算時,機構應調整為權責發生制度,同時需要設置帳簿,詳細記錄相關的會計事項。 參考資料: -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福利機構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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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