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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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應先檢具前條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理療按摩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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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理療按摩工作者在開展工作之前,應先檢具前條所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核發理療按摩許可證明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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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