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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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班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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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的養成教育。教育主管機關可以開設理療按摩班次來進行相關教育。然而,根據上述情境內容,並未提及是否有關於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的特定認定和管理辦法,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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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