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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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以下職責: 1. 掌握轄區內合格犬和幼犬的使用情況。 2. 宣導與本法第六十條相關的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縣(市)主管機關必須了解當地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和幼犬的使用情況。同時,他們還有責任宣導法律中與這些犬隻相關的規定。這包括了該法第六十條所提到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2019年6月25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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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