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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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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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1條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該條規定,政府機關在進行採購時應優先考慮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的物品和服務。這意味著當政府機關需要購買物品或服務時,如果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能夠提供該物品或服務,政府機關應該優先考慮向他們採購,以支持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和福利。 依據內政部所提供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6條第1項,當政府機關需要採購物品或服務時,應優先考慮購買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務。這樣的優先採購措施旨在支持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和福利,確保他們能夠有工作機會並維持生計。 舉例來說,假設政府某機關需要採購一批辦公室家具,而當地有一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的庇護工場專門生產辦公家具。根據該法規,政府機關應該優先考慮從這家庇護工場購買辦公家具,以支持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和福利。只有在沒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能夠提供適合的物品或服務時,政府機關才能考慮購買其他供應商的產品或服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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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