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決標金額或結算金額計入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 一、依前二條所定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優採廠商參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之優採廠商。 二、依前二條所定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標予優採廠商。 三、公告金額以上辦理優先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為一般廠商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優採廠商之名稱、項目及金額,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 四、非因可歸責於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得標之優採廠商,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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