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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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採購單位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最低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最低標價相同: (一)庇護工場優先: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減價至最低價者優先: 1.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採廠商僅一家時,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優採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後,決標予該優採廠商。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優採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一般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優採廠商減價,並適用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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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第1款規定了各中央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在年度開始的六個月內,應審核並公告前一年度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的總金額及比率。 2. 第2款規定了接受政府補助的民間機構、團體以及私立學校,在前一年度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的總金額及比率需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審核後,也應在前述期限內公告。 3. 第3款規定了義務採購單位若未達規定的比率,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若無正當理由,則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并且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60)
- 投標名詞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適名詞
- 上開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 第 58 條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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