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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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務採購單位應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優先向優採廠商採購。
- 2.前項優先採購之物品或服務屬合理價格,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義務採購單位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優採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優採廠商議價。 二、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優採廠商及非優採廠商(以下簡稱一般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優採廠商意旨。 三、經公告程序,預先公開一定資格,由優採廠商提出資格文件、資料,經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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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義務採購單位在採購時,應查驗相關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的證明文件。在必要時,義務採購單位可以向主管機關查證相關資料,而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有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的規定。這些法規確立了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並要求義務機關(構)計算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此外,主管機關提供的官方文件也解釋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機關所在地的定義,以及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方法。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並強調義務機關(構)應履行其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責任。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7條要求義務採購單位在採購時檢查相關證明文件並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查證。主管機關則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以確保義務機關(構)遵守相關法規並達到義務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目的。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第八條或第九條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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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