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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義務採購單位應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優先向優採廠商採購。
  2. 前項優先採購之物品或服務屬合理價格,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義務採購單位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優採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優採廠商議價。 二、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優採廠商及優採廠商(以下簡稱一般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優採廠商意旨。 三、經公告程序,預先公開一定資格,由優採廠商提出資格文件、資料,經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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