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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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在採購物品和服務時應優先考慮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1.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投標,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表示優先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的意旨。 2. 不需進行公告程序,邀請至少兩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進行比價,或僅邀請一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進行議價。 3. 先以公告方式進行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資格審查,符合資格的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才能參與投標。 在進行優先採購決標時,有以下規定: 1. 如果庇護工場與非庇護工場的最低標價相同且都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的原則,則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是機構或團體。 2. 如果非庇護工場的最低標價優於底價的80%,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義務採購單位可以與該非庇護工場進行價格談判。 3. 如果非庇護工場的最低標價已經低於底價的80%,並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義務採購單位可以與該非庇護工場進行價格談判,並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法規的釋義,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的辦法確保了這些機構的優先採購權利,在招標決標過程中得到公平對待。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和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根據法規要求,優先考慮這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的物品和服務,以支持他們的經營和發展。這樣的措施可以提升這些機構的競爭力,促進他們的發展,同時也體現了社會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關愛和支持。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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