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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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5條,以下是該法規的逐條解釋: 一、根據法規第一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但仍沒有任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或經過資格審查合格者的情況下,義務採購單位可以將該次採購的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的年度累計金額。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參加,義務採購單位可以將該次採購的金額計入承包或分包給這些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年度累計金額。 二、根據法規第二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的情況下,但仍沒有可以頒發給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決標情況下,義務採購單位可以將該次採購的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的年度累計金額。 三、如果超過一定金額辦理優先採購的情況下,投標文件可以規定非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投標廠商,在得標後將一部分工作分包給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該投標文件應該明確列出預計分包給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項目和金額比例,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四、除非是因為義務採購單位的原因,否則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情況下,可以計入該次採購金額。 五、如果得標的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沒有正當理由未履行契約的情況下,可以計入該次採購金額。 以上是根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解釋。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最新版本為制定日期為2021年5月26日的《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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