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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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原補貼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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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0條,如果在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拆除、天然災害毀損或經鑑定有毀損的情況下,借款人可以向原負責核准補貼的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借款人可以繼續辦理貸款,但貸款額度及年限不得超過原核准的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這意味著借款人在上述情況下仍然有權利繼續享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只需要進行擔保品的更換手續。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2020年修正)
- 鑑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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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