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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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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原補貼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9條,在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者,如果將所承購的住宅轉讓給第三人,應該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和承貸金融機構。如果未能告知且因此獲得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原先獲得的利息補貼金額。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9條

  • 切結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當得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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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9 條規定:「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