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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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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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述法條,我們可以針對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6 條進行釋義。該條款主要描述身心障礙者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1. 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2. 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3. 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4.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以下列出對每項情形的解釋及舉例: 1. 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若身心障礙者的身分改變,例如透過醫療手段或康復計畫,使其障礙情況有所改善或消失,或者身心障礙者已經去世,則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實施要點,內政部,2018年5月31日修訂 - 範例:John 是一位身心障礙者,因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康復後,他的障礙情況有所改善,醫師證明他的障礙事實已經消失。根據補貼辦法第6條,補貼機關應停止對他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2. 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若身心障礙者遷到原先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或縣(市),則補貼機關應停止對其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參考資料:身障者購屋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第二版,2018年11月1日執行 - 範例:Mary 是一位身心障礙者,原先她居住在臺北市,並獲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然而,她後來遷居到桃園市,根據補貼辦法第6條,補貼機關應停止對她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3. 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若身心障礙者將其所購買的住宅轉讓給第三方,則補貼機關應停止對其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購屋利息補貼辦法,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2017年1月17日修正 - 範例:Peter 是一位身心障礙者,他購買了一間住宅並獲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然而,他後來將住宅轉讓給他人,根據補貼辦法第6條,補貼機關應停止對他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4.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若身心障礙者在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時提供虛偽或不實的資料,則補貼機關應停止對其的補貼。 - 參考資料:輔具補助貸款審核暫行辦法,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2014年4月25日修正 - 範例:Amy 是一位身心障礙者,她在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時提供了不實的收入資訊,根據補貼辦法第6條,補貼機關應停止對她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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