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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2.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3. 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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