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44 條(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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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規定,依法請領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確保救助金作為生存底線不被債權人取走。
Q · 我欠債,政府給的社會救助金會被扣走嗎?
不會。請領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扣不走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聲請扣押這項請領權,受領人自己也不能把它轉讓或拿去抵押借錢。要把保護用到完整,應搭配第44條之1的專戶制度,將補助直接匯入政府指定的專用帳戶;若補助與一般存款混在同一帳戶被扣押,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並檢附核發證明請求排除。
深度解讀
政府每個月匯給你的那筆補助,是法律特別劃出來的『不可侵犯區』。你被銀行催卡債、被討債公司盯上、被法院扣薪扣帳戶,這條法律明確地說:政府給你的社會救助金,債權人動不了。它不只禁止「扣押」,連你自己也不能「讓與」(轉給別人)或「供擔保」(拿去抵押借錢)。原因很簡單:這筆錢是你最後的生存底線,不是商品,也不是還債的資源。但這條法律有一個你必須知道的關鍵限制:它保護的是「請領權」這個階段。錢一旦離開政府、跑到你的一般銀行帳戶跟其他存款混在一起,法律就難以區分。所以真正完整的保護要配合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的「專戶制度」——把補助金匯進政府指定的專用帳戶,那筆錢從始至終都不能被扣押。沒申請專戶的人,等於只享受了一半的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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