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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44-1 條(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2.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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