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44-1 條(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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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 2.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現金捐贈須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應公開徵信供外界查核。
Q · 我捐給社福機構的錢,可以要求看徵信報告嗎?
可以,公開徵信是法律義務不是客套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接受捐贈的政府機關或社福機構,現金捐款必須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應公開徵信』。這是法律義務不是道德口號。若對方拒不公開財務報告,可備齊捐贈憑證,向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或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檢舉,引用本條第二項『應公開徵信』指出其未履行的具體事實。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921 大地震後那些湧入的捐款,到底有沒有真的流到該去的地方?這條法律就是那場捐款流向風暴後被刻進社會救助法的紀律。它管的不只是民間社福機構,而是「各級政府+所有社會救助機構」收到的每一塊錢。重點有三個:第一,現金必須進專戶,不能跟其他帳目混在一起,這是審計的命門。第二,捐贈者有指定用途的,必須專款專用,誰想把你指定給「災區孩童」的錢挪去發年終獎金,違法。第三,必須公開徵信,這四個字是普通人最容易忽略的武器:你有權力知道錢去哪了。沒做徵信、不給看帳、不公開報告的機構,不是「規模太小沒空做」,是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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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