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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44-1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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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2. 2.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現金捐贈須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應公開徵信供外界查核。

Q · 我捐給社福機構的錢,可以要求看徵信報告嗎?

可以,公開徵信是法律義務不是客套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接受捐贈的政府機關或社福機構,現金捐款必須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應公開徵信』。這是法律義務不是道德口號。若對方拒不公開財務報告,可備齊捐贈憑證,向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或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檢舉,引用本條第二項『應公開徵信』指出其未履行的具體事實。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921 大地震後那些湧入的捐款,到底有沒有真的流到該去的地方?這條法律就是那場捐款流向風暴後被刻進社會救助法的紀律。它管的不只是民間社福機構,而是「各級政府+所有社會救助機構」收到的每一塊錢。重點有三個:第一,現金必須進專戶,不能跟其他帳目混在一起,這是審計的命門。第二,捐贈者有指定用途的,必須專款專用,誰想把你指定給「災區孩童」的錢挪去發年終獎金,違法。第三,必須公開徵信,這四個字是普通人最容易忽略的武器:你有權力知道錢去哪了。沒做徵信、不給看帳、不公開報告的機構,不是「規模太小沒空做」,是違法。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為捐贈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捐贈時應妥善管理運用;現金捐款須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且所有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建立捐款流向的透明監督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捐的錢真的可以要求看徵信報告嗎?對方不給我能怎樣?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這不是道德義務是法律義務。對方不公開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地方層級找縣市社會局,中央或跨縣市找衛福部。檢舉時附上捐贈憑證與曾要求公開未獲回應的紀錄,主管機關有義務查辦。

Q2我捐款時有指定用途,對方把錢用在別的地方,我能要回來嗎?

可以主張返還。本條規定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違反屬民事違約,可請求返還。需要的證據是捐款事實、指定用途證明(書面、LINE、轉帳備註)、對方挪用事實。轉帳備註欄寫明指定用途就是天然證據。

Q3政府收的捐款也適用嗎?

完全適用。條文第一句寫明『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政府絕對在內。從中央衛福部專戶到地方政府救災捐款專戶都受規範,都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公開徵信。徵信通常公告在機關官網或主計處。

Q4公開徵信是什麼意思?

指接受捐贈者必須對外公開款項收支與使用情形,供捐款人及社會查核,是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第二項明文的法律義務。

Q5社會救助法44條之1規範什麼?

規範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捐贈的管理:現金須設專戶、指定用途須專款專用、全部須公開徵信。

Q6什麼叫專款專用?

捐款人指定用途者,受款方只能將該筆款項用於指定目的,不得挪作辦公室房租、人事或其他用途。

Q7本條和公益勸募條例差在哪?

本條規範社會救助體系的捐贈管理通則,公益勸募條例是針對公開募款行為的特別法,要求更細緻的徵信義務。

Q8社福機構不公開徵信怎麼檢舉?

備齊捐贈憑證與要求公開未獲回應的紀錄 → 向地方社會局或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檢舉,引用本條第二項。

Q9捐款指定用途的證據怎麼留?

用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寫明指定用途,或以書面、LINE、電郵請對方確認,這些是專款專用主張的天然證據。

Q10政府募款專戶的徵信報告在哪查?

通常公告在主辦機關官網或主計處,搜尋『機關名稱+專戶+徵信』;找不到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寄信請求提供。

Q11捐款被挪用要怎麼要回來?

以捐款事實、指定用途證明、挪用事實三項證據主張違約返還;金額大且涉挪用可同時告發業務侵占或背信。

Q12政府專戶 vs 民間機構徵信義務差在哪?

義務完全相同,都須專戶、專款專用、公開徵信;差別在政府專戶徵信通常公告於官網或主計處,民間多在自家網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間社會救助機構各級政府募款專戶
是否適用本條適用適用(條文明文各級政府)
現金須設專戶
公開徵信義務有,通常公告於機關官網或主計處
未公開的救濟途徑向主管機關檢舉向上級機關檢舉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

民間社會救助機構

是否適用本條
適用
現金須設專戶
公開徵信義務
未公開的救濟途徑
向主管機關檢舉

各級政府募款專戶

是否適用本條
適用(條文明文各級政府)
現金須設專戶
公開徵信義務
有,通常公告於機關官網或主計處
未公開的救濟途徑
向上級機關檢舉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

立法沿革 1

(0931224 增訂)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捐贈,應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規定移列本法,並擴及至各級政府。   三、第二項有關公開徵信之規定,相關法規均有類似條文且行之有年,惟並不清晰,於施行細則進一步為細節性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122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捐贈,應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規定移列本法,並擴及至各級政府。   三、第二項有關公開徵信之規定,相關法規均有類似條文且行之有年,惟並不清晰,於施行細則進一步為細節性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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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4-1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