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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4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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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2. 2.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讓請領救助款者可開立社福專戶,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Q · 救助款一直被銀行扣去抵債,有辦法保住嗎?

有。開立社福專戶後,戶內救助款不得被抵銷或強制執行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請領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可檢具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開立社福專戶,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救助款之用。第二項明定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於替救助款築起一道法律高牆,債權人、銀行、法院執行都不能及於這筆錢。

深度解讀

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一個低收老人領到救助款匯入存款帳戶,當天就被銀行扣抵他多年前欠的卡債,救助款一塊錢都拿不到。立法者在民國 99 年看到這種荒謬,增訂了本條。它讓你可以去申請一個「社福專戶」:帶著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戶,這個戶頭專供存救助款與補助款。第二項是這條的核子彈:專戶內的存款不能被抵銷(銀行不能拿來抵你欠他的)、不能被扣押(債權人不能來查封)、不能拿來擔保、不能被強制執行。意思是:就算你欠卡債、被銀行假扣押、被法院強制執行,這個專戶裡的救助款還是會原封不動地進你手裡。這條是社會救助法的「保命條款」之一:政府給你的救命錢,不能被任何一方搶走。但很多領救助的人從來沒申請過這個專戶,原因簡單:沒人告訴他們可以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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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4-2 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