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救助法 第 4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2.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