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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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授權主管機關洽調救助業務所需資料,受請求的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有配合義務,取得資料須遵循個資法。
Q · 我沒簽個資同意書,社會局也能查我的財產嗎?
可以,本條法律直接授權,無須你同意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主管機關為辦理救助業務所需,得直接向銀行、稅捐、地政及第三方洽調你的財產所得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但調查範圍限於「辦理救助業務所需」,且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循個資法。
深度解讀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人最常踩到的雷不是收入超標,是「我不知道政府要查到這麼細」。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張通行證:為了核定你的救助資格,它可以去問銀行你的存款、問國稅局你的所得、問地政事務所你的房產,甚至可以去問你的鄰居、房東、雇主,把你的生活拼成一張完整的圖。重點不只是「可以問」,而是被問的人「有義務回答」。民國 102 年修法之前,這條只能問政府機關。修法之後,連民間團體、公司、個人都被納入。這意味著當你拒絕配合調查、或試圖隱瞞某項資料時,政府不需要去申請調查令,就能從別人那裡拿到你想藏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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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