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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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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授權主管機關洽調救助業務所需資料,受請求的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有配合義務,取得資料須遵循個資法。

Q · 我沒簽個資同意書,社會局也能查我的財產嗎?

可以,本條法律直接授權,無須你同意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主管機關為辦理救助業務所需,得直接向銀行、稅捐、地政及第三方洽調你的財產所得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但調查範圍限於「辦理救助業務所需」,且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循個資法。

白話解讀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人最常踩到的雷不是收入超標,是「我不知道政府要查到這麼細」。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張通行證:為了核定你的救助資格,它可以去問銀行你的存款、問國稅局你的所得、問地政事務所你的房產,甚至可以去問你的鄰居、房東、雇主,把你的生活拼成一張完整的圖。重點不只是「可以問」,而是被問的人「有義務回答」。民國 102 年修法之前,這條只能問政府機關。修法之後,連民間團體、公司、個人都被納入。這意味著當你拒絕配合調查、或試圖隱瞞某項資料時,政府不需要去申請調查令,就能從別人那裡拿到你想藏的東西。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為社會救助資格審查的資料調查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資料的權限,受請求者負有配合提供義務;同時課予主管機關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資訊安全稽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遵循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簽個資使用同意書,他們也能查我嗎?

可以。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是法律直接授權主管機關蒐集資料的依據,不需要你的同意,法理上稱為「法律保留下的合法蒐集」。但調查範圍只限於「辦理救助業務所需」,超出即違反個資法第15條。你可依個資法第10條申請查閱主管機關蒐集了你哪些資料。

Q2我是房東,社會局打來問房客的事,我能拒絕嗎?

本條102年修正後明確規定「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民間個人也在內,原則上你有義務在知悉範圍內提供。但你可要求對方出示書面公文確認身分與法源,電話請託不算合法請求。提供時請對方影印回函簽收,作為日後自保證據。

Q3申請時家人說不想被翻底,可以拒絕嗎?

若家人是依本法計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的扶養義務人,其財產收入會被查,無論是否同意。主管機關通常先請家人配合,不配合就逕從稅務、勞健保、地政系統取得。拒絕配合的後果不是查不到,而是以系統現有資料認定,通常對申請人更不利。

Q4社會局查財產要本人同意嗎?

不用。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是法律直接授權,主管機關得逕向第三方洽調,受請求者有配合義務,無須當事人同意。

Q5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規範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為審查救助資格的資料調查權,並課予取得資料後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資安稽核與個資法遵循責任。

Q6什麼叫「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主管機關洽調的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依法須提供救助業務所需資料,不能以隱私或未經同意為由任意拒絕。

Q7本條和個資法的關係是什麼?

本條是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特別授權依據,但保有、處理、利用仍須回到個資法第15、16條的目的與範圍限制。

Q8收到社會局調查公文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書面公文與法源 → 僅就救助業務所需範圍提供 → 對方影印回函簽收留存,作為自保證據。

Q9申請低收入戶要準備哪些資料?

存摺正反面、近一年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所得財產與保單資料,並一併確認扶養義務人收入正確。

Q10怎麼查政府蒐集了我哪些個資?

依個資法第10條向蒐集機關申請查閱、複製,發現錯誤可依第11條要求更正或補充。

Q11對低收入戶核定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核定書30日內提訴願;先查閱蒐集到的資料,鎖定認定錯誤的那一筆針對性爭執。

Q12拒絕簽同意書 vs 法定配合義務,差在哪?

同意書在本條下不是必要條件,配合義務是法律直接課予第三方的,拒簽不會阻止資料被取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國99年增訂時民國102年修正後
受請求對象限相關政府機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
義務文字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調查網範圍公部門資料擴及民間(銀行、雇主、房東、保險公司等)
個資保障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個資法增列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民國99年增訂時

受請求對象
限相關政府機關
義務文字
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調查網範圍
公部門資料
個資保障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個資法

民國102年修正後

受請求對象
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
義務文字
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調查網範圍
擴及民間(銀行、雇主、房東、保險公司等)
個資保障
增列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生活保護法 第29条(資料の提供等)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제22조·제23조(조사)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
德國SGB XII § 117(Auskunftspflicht Dritter)
美國42 U.S.C. § 1320b-7(Income and Eligibility Verification Syste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91210 增訂)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社會救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

(1020531 修正)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因辦理社會救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時,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九十九年修法時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惟所稱的「相關機關」在解釋上僅限於行政機關。為使審核對象資格更為周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09912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社會救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爰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

(1020531 修正)

一、因辦理社會救助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時,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九十九年修法時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惟所稱的「相關機關」在解釋上僅限於行政機關。為使審核對象資格更為周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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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規定:「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