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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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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授權主管機關洽調救助業務所需資料,受請求的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有配合義務,取得資料須遵循個資法。

Q · 我沒簽個資同意書,社會局也能查我的財產嗎?

可以,本條法律直接授權,無須你同意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主管機關為辦理救助業務所需,得直接向銀行、稅捐、地政及第三方洽調你的財產所得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但調查範圍限於「辦理救助業務所需」,且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並遵循個資法。

深度解讀

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人最常踩到的雷不是收入超標,是「我不知道政府要查到這麼細」。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張通行證:為了核定你的救助資格,它可以去問銀行你的存款、問國稅局你的所得、問地政事務所你的房產,甚至可以去問你的鄰居、房東、雇主,把你的生活拼成一張完整的圖。重點不只是「可以問」,而是被問的人「有義務回答」。民國 102 年修法之前,這條只能問政府機關。修法之後,連民間團體、公司、個人都被納入。這意味著當你拒絕配合調查、或試圖隱瞞某項資料時,政府不需要去申請調查令,就能從別人那裡拿到你想藏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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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規定:「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