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5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施行細則,收入、家庭人口、財產認定等操作規則皆規範於細則。
Q ·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是誰訂的?要經過立法院嗎?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本條授權自行訂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4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衛福部在母法授權範圍內可自行訂定、修改、廢止,不需經立法院三讀,但訂定前依行政程序法須先法規預告。細則內容不得牴觸社會救助法,否則該部分無效。收入計算、家庭應計算人口、應計算財產等實際決定能否領、領多少的規則,多數規範在施行細則而非法律本文。
你看完整部社會救助法,覺得自己懂了。其實你只看了五分之一。真正規範你的補助怎麼算、申請要附什麼文件、家戶人口怎麼定義、應計算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全都在施行細則裡。這條只用一句話就把整個遊戲的細部規則交給了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去訂。施行細則的位階低於法律,但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領、能領多少、被取消資格時有沒有救濟空間。一般人申請社會救助時看的是法條,律師處理爭議時翻的是施行細則。看不懂為什麼自己會被駁回的人,多半是漏看了這本沒人讀的小冊子。
社會救助法第45條為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概括授權條款。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由獲授權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母法授權範圍訂定,位階低於法律、不得牴觸母法,但具直接拘束力。此種「法律定原則、細則定操作」的委任立法設計,使社會救助標準能隨社經情勢由行政機關彈性調整,而毋須每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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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細則是衛福部依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兩者都有效力,但施行細則位階低於法律、不得牴觸母法。實際適用時兩者都要看:法律寫原則、細則寫操作。發生爭議時,先確認對方援引的是法律還是細則,若是細則再追問其母法授權依據,常能發現細則逾越授權,這是訴願時最強的攻擊點。
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本條把訂定施行細則的權力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自行訂定、修改,但內容不得逾越社會救助法的授權範圍,否則無效。修改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通常須法規預告14日以上,民眾可在預告期間於衛福部公報網站表示意見,這是合法影響細則內容的管道。
依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收入計算、家庭應計算人口與應計算財產等決定能否領補助的具體操作規則。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定原則;細則由衛福部依授權定操作,位階較低不得牴觸母法,但實際判案兩者都要看。
依社會救助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即本條被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者。
法律以一句話將執行細節的規範權授予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但僅限細節技術事項,不得逾越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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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翻細則的家庭應計算人口與應計算財產兩段,回推自家戶人口與財產,預估是否符合最低生活費門檻。
追蹤衛福部法規預告平台,細則修正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須先預告,可於預告期表示意見。
請承辦人員指明援引的細則條號,確認是否逾越母法授權,逾越部分無效,可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攻擊點。
施行細則是對外發生效力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原則僅對內,二者位階與對人民效力不同。
改細則衛福部自行為之、僅須法規預告,遠快於修法須經立法院三讀。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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