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救助法 第 46 條(施行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過之低收入戶,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