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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46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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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 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過之低收入戶,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6條規範施行日與過渡條款,99年修法前已認定的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100年底,等級調升者補發差額。

Q · 社會救助法修了,我原本的低收入戶資格會馬上失效嗎?

不會,修法前已認定者資格有緩衝期

依社會救助法第46條第三項,在民國99年12月10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只要沒有第9條或第14條的情事,資格維持至100年12月31日;施行後若經重新審核調升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還要溯自100年7月1日補足至12月31日的差額。

白話解讀

法律不是一改就立刻全面套用。民國 99 年大修改的時候,當時已經被認定為低收入戶的人會怎樣?這條就是為了保護他們而存在的過渡條款。簡單講:在 99 年 12 月修法之前已被認定為低收入戶的人,就算新法的標準變嚴,他們的資格仍維持到 100 年 12 月底;如果重新審核之後等級被往上調、要拿更多錢,那從 100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日)開始的差額要補給他們。這個設計叫「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實現:政府不能說改規則就改規則,要給依舊法取得權利的人緩衝期,並對因新法受益的人補發過渡期的差額。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46條為施行日及過渡條款,分三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98年修正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99年修正條文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並以第三項建立過渡保護,使修法前已認定的低收入戶資格延續、對調升等級者補發差額,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制度化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律修了,我的低收入戶資格會不會立刻被取消?

不會。第三項規定,在民國99年12月修法之前已被認定的低收入戶,資格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除非有第9條或第14條的情形。這段期間是政府要主動重新審核你,不是你要重新申請。若到100年12月主管機關仍未通知重新審核,可主動向區公所查詢進度,因為過渡期過後未被核定者會直接停止補助。

Q2如果我重新被審核後等級提高了,過去半年沒拿到的差額怎麼辦?

第三項後段明確規定要溯及到100年7月1日補足差額,從新法施行日到調整生效日之間的錢政府要補給你。實務上最好主動確認補發金額是否正確,核定通知書應載明補發起算日與補發金額,若未載明可依程序申請補正並補發。

Q3法律是不是一公布就生效?

不一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允許法律自訂施行日,本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指定與原始公布日不同的施行日,這是常見的立法技術。

Q4社會救助法第4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本法及98、99年修正條文的施行日,並以第三項設過渡條款保護修法前已認定的低收入戶資格延續與差額補發。

Q5什麼是過渡條款?

法律修正時為銜接新舊制度、保護既有受益人而設的緩衝規定,本條第三項即典型範例。

Q6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意思?

人民對既有法秩序的合理信賴應受保護,政府不得任意以新法溯及剝奪既得權益。

Q7施行日和公布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日是法律對外公告之日,施行日是開始生效之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可由法律自訂、兩者可不同。

Q8修法後怎麼確認我的低收入戶資格有沒有受保護?

翻出核定通知書確認認定日期是否在99年12月10日修法施行前,再比對是否有第9、14條情事。

Q9補發差額怎麼算?

以調升後等級的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減去原等級給付,計算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差額。

Q10過渡期內沒收到重新審核通知怎麼辦?

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查詢審核進度,過渡期屆滿未獲核定者會直接停止補助。

Q11核定通知沒寫補發金額怎麼處理?

通知書應載明補發起算日與金額,未載明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要求依第三項補發。

Q12第46條過渡保護 vs 第9條停止救助哪個優先?

第9條是過渡保護的法定例外,有停止救助事由時不受第三項資格延續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修正版本施行日特殊規定
原始公布公布日施行無過渡條款
98年6月12日修正條文98年11月23日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同日施行
99年12月10日修正條文100年7月1日設過渡條款:修法前已認定者資格維持至100年12月31日;調升等級者溯自100年7月1日補足差額

施行日

原始公布
公布日施行
98年6月12日修正條文
98年11月23日
99年12月10日修正條文
100年7月1日

特殊規定

原始公布
無過渡條款
98年6月12日修正條文
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同日施行
99年12月10日修正條文
設過渡條款:修法前已認定者資格維持至100年12月31日;調升等級者溯自100年7月1日補足差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頼保護の原則・経過措置(法令改正時に附則で既得権を保護する一般的立法技術、特定の対応条文なし)
韓國신뢰보호원칙·경과규정(법령 개정 시 부칙을 통한 기득권 보호, 특정 대응 조문 없음)
中國信赖保护原则·过渡性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为一般法治原则,无对应社会救助专条)
德國Vertrauensschutz / Rückwirkungsverbot(rechtsstaatliches Prinzip der BVerfG-Rechtsprechung; kein spezifischer Sozialhilfe-Artikel)
法國Principe de confiance légitime / non-rétroactivité(principe général, pas d'article spécifique d'aide sociale)
美國Reliance interest / grandfather clause(presumption against retroactivity,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 199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6103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80612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099121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非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九條或第十四條條文
(08610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80612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099121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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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