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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43 條已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罰鍰強制執行程序改由行政執行署統一辦理。
Q · 社會救助法第43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
社會救助法第 43 條已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所有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統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處理,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現行罰則規定請參見同法第 38 條至第 41 條。
本條原規定社會救助法罰鍰逾期未繳的強制執行程序,2007 年正式刪除。刪除原因是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所有行政罰鍰的強制執行統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處理,不再移送法院,本條規定已無存在必要,屬於法制統一化的整理。
社會救助法第 43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規範社會救助法罰鍰逾期未繳之強制執行移送程序,於民國 96 年因行政執行制度統一化而刪除。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之,已不再移送法院辦理,爰配合修正之。
(刪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之,已不再移送法院辦理,爰配合修正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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