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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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43 條已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罰鍰強制執行程序改由行政執行署統一辦理。
Q · 社會救助法第43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
社會救助法第 43 條已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所有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統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處理,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現行罰則規定請參見同法第 38 條至第 41 條。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社會救助法罰鍰逾期未繳的強制執行程序,2007 年正式刪除。刪除原因是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所有行政罰鍰的強制執行統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處理,不再移送法院,本條規定已無存在必要,屬於法制統一化的整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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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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