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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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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在民國93年被立法院刪掉,理由很實在:原本寫的是「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後來發現社會救助法的罰則(第38條到第41條)處理的都是行政違規,跟刑事犯罪幾乎沾不上邊,再加上公務員知道有犯罪本來就有義務移送,再寫一條反而讓人誤會「沒寫的就不用移送」。所以這條被當作多餘的條文清掉了。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社會救助法第42條」,那是民國93年以前的版本,現在已經是空殼。

立法沿革 2

(08610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之行為,除依本法處罰外,有涉及犯罪嫌疑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093122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查社會救助法有關罰則規定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相關違犯行為態樣與犯罪並無關連;再者,公務員於業務上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本即應移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理,為免衍生不必要誤會,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之行為,除依本法處罰外,有涉及犯罪嫌疑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093122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查社會救助法有關罰則規定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相關違犯行為態樣與犯罪並無關連;再者,公務員於業務上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本即應移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理,為免衍生不必要誤會,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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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4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