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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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在民國93年被立法院刪掉,理由很實在:原本寫的是「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後來發現社會救助法的罰則(第38條到第41條)處理的都是行政違規,跟刑事犯罪幾乎沾不上邊,再加上公務員知道有犯罪本來就有義務移送,再寫一條反而讓人誤會「沒寫的就不用移送」。所以這條被當作多餘的條文清掉了。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社會救助法第42條」,那是民國93年以前的版本,現在已經是空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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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