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41條規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委託安置或拒絕檢查,罰20萬至100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廢止許可。
Q · 安置機構可以拒收社會局送來的個案嗎?
原則不行,無正當理由拒收最高罰100萬
依社會救助法第41條,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32條(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託安置)或第33條(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主管機關得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廢止許可。機構主張「額滿」「沒人手」必須符合「正當理由」的實務標準,不是隨口說說就算。
這條是給社會救助機構的兩道紅線:第32條規定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不能無故拒絕,第33條規定要接受主管機關檢查。違反任一條,罰鍰 20 萬到 100 萬,外加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的最終後果是廢止許可,機構直接消失。對你來說這條看起來是處罰機構的條文,但它真正的功能是「保證委託安置的人不會被拒於門外」。當社會局把一個遊民、一個受暴婦女、一個失依兒童送進機構,機構不能說「我們今天額滿」「這個個案太麻煩」就推回去。這條後面站著的是那些沒有其他選擇的人。罰鍰 20 萬起跳的力道,就是要讓機構知道:拒絕政府委託安置的成本,遠比勉強收一個個案高。
社會救助法第41條為罰則條文,針對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32條(拒絕委託安置)或第33條(拒絕檢查)建立三階段法律後果:20萬至10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廢止許可,目的在確保委託安置的弱勢者不被機構任意拒於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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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行。社會救助法第32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託安置,違反者依第41條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違反第33條接受檢查義務,依第41條開罰並列入評鑑紀錄。主管機關檢查是隨到隨查,不是事先約時間。
不是。罰鍰只是第一層後果,還有限期改善與廢止許可兩層。只繳罰鍰不改善,許可被廢止後機構等於關門。
罰則條文,機構違反拒收(第32條)或拒檢查(第33條),罰20萬至100萬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廢止許可。
主管機關依法把遊民、受暴者、失依兒童等弱勢個案,委由社會救助機構收容照顧。
機構得免責的法定彈性標準,如真實滿床、人力嚴重不足、個案不符服務性質,且須由機構舉證。
罰鍰是金錢處罰、限期改善是命改正、廢止許可是機構向後消滅,後者最重且難回復。
當場要求社會局承辦書面記錄拒絕原因→保留人證物證→向縣市社會局或衛福部書面檢舉。
在20萬至100萬區間內,依行政罰法第18條審酌違反程度、所得利益及機構資力裁量。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書面舉證拒絕的正當理由,罰鍰可能在訴願階段被撤銷。
靠社會局承辦的書面拒絕紀錄、現場人證、機構評鑑與床位資料,舉證責任可要求機構承擔。
第39條處理逾期不改善的處罰,第41條針對拒收委託安置與拒絕檢查兩種特定違規。
| 比較面向 | 罰鍰 | 限期改善 | 廢止許可 |
|---|---|---|---|
| 第一層後果 | 20萬至100萬元 | 命機構於期限內改正 | — |
| 觸發時點 | 違反第32或33條即可裁處 | 與罰鍰併處 | 屆期仍不改善 |
| 可否回復 | 繳納後該次處分結束 | 改善後免後續處分 | 不可回復,機構消滅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門檻高) |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對於社會救助機關拒絕其依本法之委託收容或檢查,予以處罰規定。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則為撤銷,爰配合修正之。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修正句首「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為「社會救助機構」外,餘未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對於社會救助機關拒絕其依本法之委託收容或檢查,予以處罰規定。
依行政程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則為撤銷,爰配合修正之。
依原條文,除修正句首「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為「社會救助機構」外,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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