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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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