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33 條(派員檢查設備、帳冊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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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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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3條規定,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設備、帳冊及紀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者得遭限期改善、罰鍰乃至執照暫停。
Q · 社福機構可以拒絕主管機關查帳嗎?
不能。這是法定檢查權,拒絕只會加重後果
依社會救助法第33條,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及紀錄之檢查。法律不討論機構「能不能拒絕」,只討論拒絕的後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等同拒絕檢查,將觸發勒令限期改善、罰鍰,情節重大者執照暫停甚至廢止。對民眾而言,這也意味著機構過往的檢查紀錄屬可向社會局處查詢的資訊,是捐款前驗證機構是否值得信任的關卡。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社福機構像私人企業,外人管不著它內部怎麼運作。錯了。只要掛著「社會救助機構」的招牌,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派人進來查設備、查帳冊、查紀錄。為什麼?因為這種機構手上同時拿著三種錢:政府補助、社會捐款、被服務者繳的費用。前兩筆是公共財,所以社會有資格透過政府代理人進來看。這條規定看起來是機構的負擔,但反過來想,它是公信力的來源。一個從不接受檢查的機構,沒有人敢長期捐錢給它。對你來說,這條的真正用處在於:它是你判斷一個社福機構值不值得信任的隱性指標,也是你發現問題時可以拉動的那條繩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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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