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34 條(專業人員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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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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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4條規定,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主要指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相關學位之專業人員,以確保受助者獲得專業服務。
Q · 社福機構的承辦人可以是隨便聘的行政助理嗎?
不行。社福機構業務依法須由社工等專業人員辦理,非一般行政人員
依社會救助法第34條,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實務上「專業人員」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的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或具社工相關學位、受過專業訓練者。家戶訪查、個案評估、資源轉介等核心業務若由不具資格者承辦,受助者可向當地社會局申訴,質疑承辦人是否符合本條法定資格。
深度解讀
社會福利機構聽起來像是個冰冷的公家單位,但你或你的家人有一天可能會走進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辦理急難救助、向身障家屬諮詢資源。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確保你走進去時面對的人,不是隨便聘來的工讀生或行政助理,而是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在實務上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的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或具備社會工作相關學位、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社會救助案件涉及複雜的家庭狀況評估、心理支持、資源轉介,不是會用電腦操作就能勝任的工作。如果你覺得自己在社福機構被草率對待,你有立場質疑:承辦人有沒有達到這條法律要求的專業資格?多數人連這條法律存在都不知道,只能默默接受機構給的任何答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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