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34條規定,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主要指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相關學位之專業人員,以確保受助者獲得專業服務。
Q · 社福機構的承辦人可以是隨便聘的行政助理嗎?
不行。社福機構業務依法須由社工等專業人員辦理,非一般行政人員
依社會救助法第34條,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實務上「專業人員」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的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或具社工相關學位、受過專業訓練者。家戶訪查、個案評估、資源轉介等核心業務若由不具資格者承辦,受助者可向當地社會局申訴,質疑承辦人是否符合本條法定資格。
社會福利機構聽起來像是個冰冷的公家單位,但你或你的家人有一天可能會走進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辦理急難救助、向身障家屬諮詢資源。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確保你走進去時面對的人,不是隨便聘來的工讀生或行政助理,而是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在實務上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的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或具備社會工作相關學位、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社會救助案件涉及複雜的家庭狀況評估、心理支持、資源轉介,不是會用電腦操作就能勝任的工作。如果你覺得自己在社福機構被草率對待,你有立場質疑:承辦人有沒有達到這條法律要求的專業資格?多數人連這條法律存在都不知道,只能默默接受機構給的任何答覆。
社會救助法第34條為機構組織性規範,要求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所稱「專業人員」於實務上以社會工作師為核心,涵蓋具社會工作相關學位或受專業訓練者,目的在確保最脆弱的受助對象獲得專業而非草率的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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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條),或具備社會工作相關學位、受過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的人員。實務上以社工師為核心,部分機構也聘用具心理、輔導、特教等相關專業背景者。內行人提示:你可以要求機構公開其專業人員配置情形,這是衛福部對機構評鑑的指標之一,機構通常不能拒絕;如被拒絕,可向當地社會局反映。
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可以勒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可廢止其立案許可,實務上較常見的是評鑑成績被打低分,影響後續政府補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親身遇到非專業人員違法承辦案件,可直接向當地社會局申訴並要求書面回覆,書面回覆是後續向監察院或議員陳情的重要依據,口頭回覆通常會被淡化處理。
主要指通過國家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者,或具社工相關學位、受專業訓練之人員,部分機構也含心理、輔導等相關背景者。
規定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是機構營運的人力資格門檻,保障受助者的服務品質。
家戶訪查、個案評估、資源轉介等社會救助核心業務,涉及專業判斷者皆屬之。
社工師須通過國考、能獨立承辦個案並負專業責任;行政人員僅能協助文書,不得承擔個案專業判斷。
保留紀錄 → 要求機構公開承辦人資格 → 向當地社會局申訴援引第34條 → 要求書面回覆。
要求機構公開專業人員配置情形,這是衛福部評鑑指標,機構通常不能拒絕,被拒可向社會局反映。
退件理由、對話紀錄、承辦人姓名職稱、機構回覆等書面或截圖,並要求主管機關書面回覆。
以社會局書面回覆為依據,向監察院或地方議員陳情,推升處理層級。
不一定。若無社工師證照或社工相關學位,在本條脈絡下不算法定專業人員,資歷不等於資格。
社會工作師法界定誰是社工師(資格法);第34條要求機構業務須由這類專業人員辦理(業務配置法)。
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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