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35詳細列帳及財產管理

快速跳轉
  1. 1.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2. 2.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規定,社福機構接受政府補助須依用途使用並詳細列帳,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以補助款增置之財產須列管供查核。

Q · 政府補助款撥給社福機構後,還能被要回去嗎?

能。用途不符或未列帳,補助機關可直接追回

依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補助款帶有指定用途,機構必須照核准用途使用並詳細列帳;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用補助款增置的設備、車輛等財產也要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供查核。追回不是罰款,是把錢要回去,性質上回復為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那些收容街友、安置受暴婦女、照顧弱勢老人的民間機構,每年從政府領的補助款到底有多少?又是怎麼花的?這條法律就是政府把錢交出去之後,留在手上的那條韁繩。它說兩件事:第一,補助款只能用在當初申請的用途上,而且必須詳細列帳;第二,用這筆錢買的設備、家具、車輛,全部要列入機構財產管理,政府隨時可以查。違反了?補助機關可以「追回」,不是罰款,是直接把錢要回去。這條看起來在管機構,但真正的受益者是你:你捐款給某個社福機構之前,可以查它有沒有被追繳紀錄;你想知道政府的稅金有沒有被浪費,這條就是你監督的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為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的監督性規範:第一項要求補助款專款專用並詳細列帳,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第二項要求以補助款增置之財產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建立公共補助資金用途限制與財產列管的雙重問責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補助款被追回,機構會不會就垮掉?

看金額和案件性質。部分款項被追回通常還能撐,但大規模違規導致連續多年補助被收回、立案資格受影響,可能讓機構運作中斷。補助款被追回的紀錄會留在主管機關審查系統,未來申請任何政府補助都會被優先檢視,影響遠超過那筆金額本身。

Q2我怎麼知道一家社福機構的補助款用得乾不乾淨?

三個地方可查:衛福部社家署網站的補助情形公告、各縣市社會局年度查核報告、公益勸募條例下勸募活動的財務報告。提醒:會挪用補助款的機構公開財報常做得最漂亮,看財報只能排除最低門檻,要看出深層問題得交叉比對每年服務人次與支出科目變化。

Q3補助款買的設備真的不能賣嗎?

依第二項,這些財產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供查核,不是絕對不能處分,但須依補助辦法報准。私自變賣等同違反用途,補助機關可追回相當於該財產價值的補助款。實務上機構常吃虧在報廢沒走完程序,被認定財產短少而連帶追究。

Q4社會救助法 35 條在規範什麼?

補助款須專款專用、詳細列帳,違規補助機關可追回,增置財產須列管供查核。

Q5補助款追回和罰款差在哪?

追回是把已撥的錢要回去(公法不當得利返還),罰款是另科處的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

Q6什麼叫補助款專款專用?

補助款只能用於申請時核准的指定用途,不得挪作其他項目,否則失其法律上原因。

Q7增置財產列管是什麼意思?

用補助款買的設備、車輛須列入機構財產清冊,成為被監督的公共資源供主管機關查核。

Q8發現機構濫用補助怎麼檢舉?

確認補助機關(社家署或社會局)→ 整理用途不符事證 → 書面檢舉附證據 → 等專案查核。

Q9機構收到追回通知該怎麼辦?

調出核准計畫書比對支出、準備科目分類說明、補列財產清冊,必要時於 30 日內提訴願。

Q10怎麼查機構有沒有被追回補助?

查衛福部社家署補助公告、各縣市社會局查核報告、勸募活動財報三處交叉比對。

Q11補助款買的設備要報廢怎麼處理?

須走報廢核准程序並留存文件,否則查核時可能被認定財產短少而連帶追究。

Q12用途不符 vs 列帳瑕疵哪個嚴重?

用途不符是實質違反、可能全額追回;列帳瑕疵多屬程序問題、可補正,但都會觸發查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補助金等に係る予算の執行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 第11条・第18条(用途制限・補助金の返還)
韓國보조금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22조·제30조(용도 외 사용 금지·반환)
德國§ 49a VwVfG(Erstattung zu Unrecht gewährter Subventionen)
美國2 CFR § 200.339(remedies for noncompliance, including recovery of fun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61030 全文修正)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目前各級政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補助日增,故有必要對補助款之使用予以規範。

  • 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目前各級政府對社會救助機構之補助日增,故有必要對補助款之使用予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規定:「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